返回 第一节 诉的理论 主编

1.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与诉讼标的物相区别:有争议的具体东西,如汽车。

2)与诉讼请求相区别:作出特定判决的要求。


1)确认之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积极)或不存在(消极)

2)给付之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财物,作为,不作为)

3)变更之诉: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


(1)概念:反诉是指本诉的被告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为保护自己的民事利益而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独立的请求。

(2)反诉的构成要件:

①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

②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③在本诉进行中提出。注意:只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才合并审理。

④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注意:牵连管辖。

⑤反诉应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法院对反诉的处理

①在一审过程中: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

②在二审过程中: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③考法:再审用二审程序时的反诉:按照二审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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