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是指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成立及其归属和内容所发生的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指承包人(个人或者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 、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般由承包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以下予以分别说明:
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包括创设取得和转移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注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错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2.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范围内没有规定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有不同的看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保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再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土地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权利的取得,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