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主编

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按照受托人的主体特征不同,委托理财可分为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  

委托理财合同,也叫委托理财协议、委托理财协议书,是委托理财双方为了理财事务签订的书面合同。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也叫委托理财协议纠纷、委托理财纠纷,是指委托理财事务双方因履行委托理财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随着委托理财这种新生资产管理方式在我国的出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也在民事审判领域屡见不鲜。为适应审判实务的需要,本次案由修改将原隶属于委托合同纠纷项下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单列为第三级案由,并在其下增加两个第四级案由。  

除了按照受托主体不同,委托理财还有一种较为重要的分类方式,即根据在证券或期货市场出现的投资人名义的不同,分为委托代理的投资理财和信托投资理财。在委托代理型投资理财中,委托人以自己名义开设资金账户或者同时开设股票、期货交易账户,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在信托投资理财中,委托人直接将资金、证券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受托人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信托合同关系。  

委托理财合同与委托合同一样,都是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但相较于委托合同,委托理财合同还有其自身特性:(1)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而委托理财合同为有偿合同;(2)委托合同为诺成、非要式合同,而委托理财合同系实践合同,且必须订立书面的合同;(3)委托合同一般不涉及第三方,而在委托理财合同中,通常还存在第三方监管人;(4)委托合同将由委托人承担处理事务后果作为一般原则,而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经常约定委托人不承担因受托人的理财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证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四十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

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第一百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第一百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一百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第一百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仟。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信托法》(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格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人信托财产。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第三十条 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

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末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参见“104。委托合同纠纷”案由相关部分。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委托合同纠纷的区别。虽然两种合同纠纷都是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但是两者仍有所不同。委托合同既可能有偿也可能无偿,而委托理财合同必定是有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合同,委托理财合同是实践、要式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处理事务的后果一般由委托人完全承担,而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经常有委托人不承担因受托人的理财行为所造成损失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