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 主编

申请诉前停比侵害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害著作权行为或责令停止侵害邻接权行为的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在著作权案件中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此,其案件管辖原则与上述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规定,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诉前临时措施案件,立案部门在进行登记后应当立即移交负责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由专业审判人员进行审查,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并由审判人员协调立即予以执行。  

 根据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的条件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有关实质性条件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解释并明确了相关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的规定,在著作权案件中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参照适用前述商标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

处理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著作权法》第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2001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于2001年10月27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前措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

《著作权法》(1991年6月l日起施行2010年2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起施行2012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 31号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对2001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于2001年10月

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措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号200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规定办理。



法律法规0

法律法规0
司法解释、部门规章0
地方法规、司法文件0
其他0

典型案例0

最高院(检)指导性案例0
高院参考性案例0
公报案例0
普通案例0

办案指引0

法官评析0

法律文书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