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发现权纠纷 主编

发现权是指对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等作出的前所未有的阐释而依法取得的权利。换句话说,一般是指发现人因重大科学发现,经评审而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发现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  

发明和发明权是一组与发现和发现权相对应的概念。发现与发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此发现权和发明权也是个不同的概念。根据《辞海》的解释,所谓发现,是指本有的事物或规律,经过探索、研究,才开始知道;所谓发明,是指创制新的事物,首创新的制作方法,发明必须具备前人所没有的、先进的、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三个条件。在法律上,发现与发明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对自然界的新认识,不一定能立即应用于生产实践,而后者则是改造自然界的手段,是一种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它必须以应用于生产建设为条件。简言之,发现是指对于已经存在的事物或规律的认识,发明则是指创造出本不存在的事物。

对于发现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发现权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虽然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但作为一类知识产权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九十七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仔、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第一百一十八 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科学技术进步法》(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子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给予奖励。


发现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按照一般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发现权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虽然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但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的一种,该类纠纷案件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知一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发明权纠纷的区别。发现与发明不同之处在于,发明是对现有生产技术水平的变革所取得的科学技术成就,发现则是对自然界或其客观规律的新认识,例如对新星球、数学定理、物理理论、地震规律方面新的发现等、这些发现不一定能立即应用于生产实践,但它们扩大了人类的知识领域,使人类能够进一步探索大自然以及人类自己(例如在生理学方面)的奥秘,有的还能进一步引进应用科学,为人类带来福利,因此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和奖励。取得重大理论成就的发现人能获得国际奖金和荣誉。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发现权也是与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平行的一类知识产权。依据《民法通则》,发现权的主要权利内容是,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并且在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浸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发现人一般可以通过行政程序申清领取发现证书井获得有关奖励。当事人之间关于发现人的署名和奖励的归属以及有关的损害赔偿等纠纷,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提出,案由可以确定为发现权纠纷。  

作为发现权客体的发现,既可以是已经公开的,也可以是尚未公开发表的。即,不论发现人是否公开其发现内容,都不影响发现人主张发现权。  

在法律适用中需要注意,1993年6月2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发明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被1999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并于2003年12月20日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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