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 主编

作品广播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l1)项的规定,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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