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主编

农业技术服务合同(农业技术服务协议)是指农业技术服务组织与农户等对象签订的以农业技术培训、农业技术指导和农业技术咨询等为内容的合同。提供农业技术服务的一方,在我国一般是农业技术服务站派遣的农业技术人员,接受服务一方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合作社或企业。  

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是合同双方在履行农业技术服务合同(农业技术服务协议)时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时间等问题产生争议起诉到法院而形成的诉讼。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律师法》、《邮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食品安全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电信条例》、《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经纪人管理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物业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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