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申请诉中证据保全 主编

诉中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保护,以保证其证明力的一项措施。诉中证据保全的意义在于保护证据,使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不因有关情形的发生而无法取得,以此来满足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申请诉中证据保全的条件:(1)一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关,即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2)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存在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3)诉中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开庭后,由于已经进入证据调查阶段,就没有实施证据保全的必要。


申请诉中证据保全的,由正在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申请诉讼中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受案法院提出


该案由为第三级案由。确定申清诉中证据保全案由应当注意与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是申请时间和适用范围上的不同。申请诉中证据保全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发生在当事人起诉前;申请诉中证据保全适用所有民事案件;而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只适用于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

处理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81条,《民事诉讼法》第81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 33号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申请诉中证据保全的管辖,由正在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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