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主编

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植物新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措施。

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的品种权案件的管辖应当与相应的侵害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规定,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诉前临时措施案件,立案部门在进行登记后应当立即移交负责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由专业审判人员进行审查,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并由审判人员协调立即予以执行根据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的条件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了在起诉时和诉讼中申请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的问题。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先行作出裁定。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协助取证。人民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被侵权人请求按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参照该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依照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的数额,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被侵权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 1号2007年l月12日起施行)

第五条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犯品种权行为或者证据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品种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品种权行为或者证据保全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协助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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