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主编

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后,如果造成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其本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清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根据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应由原作出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由为第三级案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对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完个肯定,确认其享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完全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请人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与本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对象必须是经人民法院宣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恢复公民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被申请人及与之生活相关的人意义重大,因此,人民法院审查要有事实依据,应当根据医学鉴定等科学依据综合判断被申请人是否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判决的同时还要撤销指定监护。判决一经宣告,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

处理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9条第2款,《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另参见“380.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由相关部分。


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应由原作出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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