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主编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劳务的提供者因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其与用人单位责任纠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中,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而本案由下的责任主体是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的个人。


在实践中,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主要有雇佣的保姆为完成工作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纠纷、雇佣的建筑物装修工人为完成工作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纠纷、承揽人和定作人为完成工作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纠纷、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纠纷等。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施行)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2004年5月1起施行)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二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