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票据代理纠纷 主编

票据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票据行为。票据代理必须符合下述要件:

(1)必须在票据上记明本人的姓名或名称。

(2)票据上应当有表示“代理”意思的记载。其记载方式,《票据法》有规定的,按规定记载,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票据交易习惯记载。

(3)票据代理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署自己的名字。  

票据代理纠纷是指票据当事人作为委托人(被代理人)与其代理人、相对人之间因为代理关系而发生的纠纷。

《票据法》(199611起施行2004828修正)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于七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依法享有票据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人,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即最后持票人或者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票据付款请求权的义务人,是指票据主债务人(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包括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担当付款人、预备付款人、保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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