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保险费纠纷 主编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保险费率向保险人缴纳的费用。投保人和保险人因缴纳和收取保险费而产生的纠纷是保险费纠纷。

在实践中,保险费纠纷的典型形态主要有:

(1) 财产保险纠纷,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因财产保险费的缴纳等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2)人身保险费纠纷,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人身保险费的缴纳等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3)强制险保险费纠纷,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费的缴纳等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保险法》(200910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障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放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责任。

第十条 保险合同时投放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收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