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证券权利确认纠纷 主编

在我国,股票是最主要的证券表现形式,按照所表彰的权利内容,可分成若干种类。依照股票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和名称,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按照股东权利的性质,分为普通股股票和特另11股股票;按照股票是否附有表决权,分为有表决权股票和无表决权股票;按照股票流通性,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根据股票票面和交易币种,分为A股、B股和H股股票。股票权利可因设立公司、认购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受让股权、继承股权等方式而取得,这是一系列复杂的法律行为,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其间会有许多不规范之处,因而引发股票权利确认纠纷。股票权利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权是否存在以及持有比例多少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实践中,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1)股东与股东之间因隐名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2)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3)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  

《公司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非公司制企业对外发行的债权性权利证书,不应称为公司债券。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可分为普通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公司债券是指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持券人有权在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转换条件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可因买卖、受让、继承等方式取得,当事人之间因确认公司债券权利归属而产生的纠纷称为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  

政府债券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为筹措资金,凭借其信誉按照一定程序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到期偿还本息的格式化债权债务凭证,我国现行《国库券条例》规定的国库券即为政府债券的一种。国债权利确认纠纷,是指因国库券权利归属产生争议引发的纠纷。  

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证券和产业投资。投资基金分为产业基金和投资基金。对基金份额产生争议,可以引发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

证券权利确认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证券权利确认是证券交易的前提和基础,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因此,将证券权利确认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考虑到《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包含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形式,这些证券权利类型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故将因这些权利确认产生的纠纷列为第四级案由。

在实践中,证券权利确认纠纷主要有:

1)股票权利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份是否存在以及持有多少比例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可分为三种类型:股东与股东之间因隐名出资而发生的股权确认纠纷;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

2)公司债权权利确认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确认公司债券权利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

(3)国债权利确认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国库券的权利归属发生争议产生的纠纷。

(4)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对基金份额产生争议引发的纠纷。


《证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2013年6月1日施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 3号2011年2月16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证券权利确认纠纷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所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处理证券权利确认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证券法》,《证券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0

法律法规0
司法解释、部门规章0
地方法规、司法文件0
其他0

典型案例0

最高院(检)指导性案例0
高院参考性案例0
公报案例0
普通案例0

办案指引0

法官评析0

法律文书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