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复制合同纠纷 主编

《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第2款列举了6项主要的承揽工作,即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和检验。除此之外,承揽合同还包括洗染、打字、翻译、拍照、广告制作、测绘、鉴定合同等。《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    

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类似的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复制合同包括印制合同。

承揽合同的管辖相较于其他合同的管辖并无特殊性,亦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重要之处在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曾指出,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承揽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对此进行了纠正,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个承揽合同纠纷存在两个加工地,这种情形下,该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在承揽合同纠纷案由项下的7个第四级案由中,前6个是《合同法》中明确作出规定的,而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在2008年《规定》中作为第三级案由列在“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之下,包括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两种情形。本次修改将其作为承揽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意味着属于买卖情形的铁路机车、车辆建造不适用本案由。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关键在于: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一定的行为;买卖合同则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一定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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