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让金的合同。依据《物权法》第137条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标或协议等方式,但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的方式出让、采取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土地界址、面积;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
处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12章,《土地管理法》第2章、第5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章、第4章,《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章、第5章,《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