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知识产权质权纠纷 主编

知识产权质权即指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部分设定的质权。按照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是复合性权利,既有人身权内容也有财产权内容,能够设定质权的只能是财产权内容。同时,根据法律的规定,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权的,应以依法能够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内容为限,对于不允许转让的部分不得设定质权。

知识产权质权一般通过当事人之间签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并经依法登记而成立,发生在知识产权质押当事人之间的质权纠纷的基础关系是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此类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依照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的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对于与第三人之间就知识产权质权发生的纠纷,其管辖可以依据质押标的物的性质和产生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

《物权法》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时成立。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符合以下两个程序:  

1.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书面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2.须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商标权质押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商标局;专利权质押的登记机关是中国专利局;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的登记机关为国家版权局。中国专利局、版权局就专利权、著作财产权质押予以登记后,应当向社会公告,在此情况下质权才会成立,质押登记机关发给质权人质押证书。由于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只是权属证明,不属于流通证券,因此交付上述权利证书不是质权生效的条件,出质人可以不向质权人交付商标注册证或专利证书。

商标权质押是指以商标专用权为质押标的的质押。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商标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商标专用权为质物。实践中质权的设立主要有以下几点:  

在我国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可以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以及个人,因此商标权质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仅限于个人,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法人。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专用权,具内容包括独占使用权、转让权、许可他人使用权、续展权以及法律诉讼权(制止他人非经同意使用商标的行为)。其中,能作为商标专用权质押标的的为注册商标的转让权和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2.质押的原因和目的;3.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4.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5.当事人约定的与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设立商标权质押后,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向商标局申请进行登记,非经登记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行为无效。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应当委托代理机构代理。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2.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证机关确认盖章);3.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4.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文件;5.出质商标专用权的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经就出质商标专用区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以不提交;6.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按上述规定提交的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办,不补办的或补办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必须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而且必须是打印体或者印刷形式。  

出质多件商标的,在一份申请书中列明,相同、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出质,出质的商标为多件时,质权登记期限最好不要超过提交质权登记申请时专用权最先到期的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若质权人同意质权登记期限常与部分注册商标的专有期限,也需要向商标局提交其书面同意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若发现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和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不予登记的情况有:1.出质人的名称和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2.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3.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4.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5.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区正在办理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且商标局尚未作出审查报告的,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继续办理上述申请的,应向商标局出具书面同意文件;质权人不同意继续办理的,应在出质人向商标局撤回上述申请后在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申请。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已经商标局核准的,质权人应当向商标局出具书面文件,以示知晓相关备案内容。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载明: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变更神质权人或者出质人的名称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评下列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者相关证明文件;  

4.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5.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6.其他有关文件。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办理质权登记事项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需要延期的,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4.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5.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6.其他有关文件。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质权登记自动失效。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补正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登记机关若在登记后发现登记与事实不符的、有属于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之一的和质押合同无效的,撤销该登记。  

以上的登记、变更、注销等行为都是不收任何规费的。这些内容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的内容,如果和登记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当以登记人员的要求为准。

专利权质押是指以专利权为质押标的质押。其中,债权人为质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对于专利权质押,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专利权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以管理部门准予登记为生效条件,没有登记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不生法律效力。专利权质押合同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2.专利权包括独占权、转让权、许可他人使用权及标记权等,但能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仅指专利权中具有经济内容的财产权,即转让权和许可他人使用权。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具有人身性质,不能质押;尽管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也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但由于其具有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因而不能作为质押标的。  

3.专利权的客体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因此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应明确具体约定被质押的专利是哪一种,并载明其名称、专利号等。  

4.专利权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情况下,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质权的费用。但对专利权质押,当事人还要考虑如何支付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时所需的费用、质押期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时可能遇到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依法拍卖、变卖所需费用,这些费用的支付应在质押合同中得到确定。  

由于专利权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点,因此在进行专利权质押时,法律对其中一些特殊情况作了特别的限制,具体包括:  

1.作为专利权质押的出质人,必须是合法的专利权人,即其所拥有的专利权有效证件必须与专利文档所记载的内容一致,否则对专利权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若得不到全体专利权人的共同认可,不能将专利权进行质押。  

2.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全民所有制单位作为出质人时,应首先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时,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时,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进行登记时,要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在办理登记时,不仅要提交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还要有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办理涉外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应当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第一步、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可以使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除此以外,当事人还应当尽可能的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第二步、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申请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如果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了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当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第三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通知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但是,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一)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五)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九)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十)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十一)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二)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等。专利权质押登记后变更、注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四步、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合同备案手续。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出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五步、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第六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一)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二)质权已经实现的;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四)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五)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专利权在质押期间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质权人。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已经质押的专利权的年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向专利权人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同时通知质权人。


著作权质押是指以著作权中财产权作为质物的质押。对著作权的质押,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体著作权人。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向外国人出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为: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其中的口述作品因其未能固定化,不能作为质押标的。由于著作权中的邻接权也具有财产价值,因此也可以作为著作权质押标的。著作权中的邻接权又分为出版者权、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者权。当事人应当在著作权质押合同中具体规定被质押的标的是哪一种作品或是邻接权中的哪一项。

3.能作为著作权质押标的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即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公开陈列的权利:表演权、播放权、制片权。当事人应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所质押的著作权财产权的具体权能。  

4.著作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期间;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一步、当事人订立著作权质押合同后,应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非经登记的著作权质押合同,质权不能成立,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应符合以下规定: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登记机关为国家版权局、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但出质人与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也可申请办理。著作权质押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1.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2.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3.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4.作品权利证明;5.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6.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8.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齐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并将登记情况编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供公众查阅。 

当事人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缴纳登记费,登记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制定。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产生实行的是“自动产生原则”,著作权人办理著作权登记不同于强制性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的登记,而是自愿的。因此当事人要使著作权质押生效,一定要向著作权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步、根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2.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3.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4.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5.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6.申请人拒绝交纳登记费的。  

第三步、在出质后,著作权人对著作财产权的行使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如果合同无特别约定,质权人也不得行使或处分著作权。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著作权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押合同担保之主债权的种类、数额等发生变更或质权的种类、范围、担保期限发生变更的,质押合同当事人应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合同变更登记,否则变更后的质权无效。  

第四步、根据上述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将撤销登记:1.登记后发现著作权归属有争议;2.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3.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届满的;4.质押合同因其担保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而无效的。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被撤销的,应发给著作权质押合同撤销通知书;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之撤销,应当同时在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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