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提单质权纠纷 主编

提单质权即以提单设定的质权。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可以出质的提单主要是指可以转让的或者经法定程序认定后成为可以转让的提单。提单质权纠纷即指因提单质权的成立、归属、内容和实现产生的纠纷。

提单质权一般通过当事人之间签订提单质押合同并经依法登记而成立,发生在提单质押当事人之间的质权纠纷的基础关系是提单质押合同,此类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依照提单质押合同纠纷的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对于与第三人之间就提单质权发生的纠纷,其管辖可以依据质押标的物的性质和产生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

提单亦称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它的行为和作用可以概括为:

1.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表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了货物。

2.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运输合同的证明。

3.是物权凭证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提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根据提单有无不良批注可分为:  

①清洁提单:是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有不良批注的提单。  

②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另加有货物及包装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  

2、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  

①已装船提单:指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指定轮船后所签发的提单。  

②备运提单:指承运人已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运期间所签发的提单。  

3、根据提单是否可以流通分  

①“记名提单”即Straight B/L,是指提单的抬头栏内填明特定的收货人名称,只能由特定的人收货,不能通过背书转让给第三者,因此不能流通。  

②“不记名提单”即Bearer B/L,是指提单的抬头栏内不填写收货人,而是留空或者填“To Bearer”叫不记名提单。    

③“指示提单” 即order B/L ,是一种可转让的提单。指按记名人或非记名人的指示提货的提单,可背书转让。  

在收货人栏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或 “凭某人指示”(To order of….)    

4、根据运输方式,可分为:  

①“直达提单”:从装运港装货后,中途不经过换船而直接驶往目的港卸货的称为直达。签发的这种提单称为“直达提单”。  

②“转船提单”: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需要在中途换装另一船只运往目的港,有的甚至换船不止一次以上,在这种情况下签发的提单称转运提单(Transshipment B/L)。  

③“联运提单”:是指经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联运的货物,由第一承运人所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并能在目的港或目的地凭以提货的提单。  

联运提单,只适用与海运同其他方式所组成的联合运输。例如说海陆联运、海河联运、海海联运。  

5、根据运费支付方式,可分为:  

①运费预付提单:承运人在卖方支付运费的情况下签发的提单。  

②运费到付提单:承运人在装运港签发的提单,待货物到目的港后,由收货人与承运人结算运费的提单。  

6、根据提单的效力,可分为:  

①正本提单:在法律上和商业上都是公认有效的单证。  

②副本提单:仅作为工作上参考之用的提单。

保函提货保函,也称认赔书(letter of indemnity)、免责函、担保赔偿书、保结书,系指一方向他方承诺,承担其因一定作为或不作为致生之损害赔偿责任及费用之支出。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常见的有三种保函:为取得清洁提单而出具的保函、为请求押汇银行受理有瑕疵的单据出具的保函、以及请求无单放货出具的保函。请求无单放货出具的保函,是指货物已抵达目的港而收货人尚未取得提单时,收货人自己或请求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无单放货保函,凭此向船方换发小提单(delivery order)后提货,并于保函中向承运人担保如因无单放货产生的损害,由提货人或愿为其担保之银行、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提单使用基于不少假设,其中之一便是在货物运抵目的港之前提单便已送达收货人。 一般来说,陆路、空路转递提单的时间要比货物通过海洋运输抵达目的港的时间快。提单持有人可以通过转让提单形式转让在目的港的提货权,当货物仍在海上运输时已常常被多次转售,从而加速货物的流转和货款的回收。  但时至今日,提单使用的这一假设面临着挑战。随着造船技术的发展以及船速的大大提高,提单流转的速度却相对滞后了。一方面,提单等单证仍要通过邮寄处理,在班轮运输情况下,因为装船代理常常在船舶开航后才办理单证手续,需要一段时间;另一方面,对于从事短途运输的快速船(特别是集装箱船)而言,船载货物经常先于提单到达目的港。  

在船载货物先于提单到达目的港的情形下,如果坚持凭提单提货,会产生一系列费用:在班轮运输中,会产生集装箱货物堆存费、仓储费等费用;在航次租船中,还会产生滞期费等费用。国际海运实务中由此产生了凭保函提货的做法,其基本操作是:提货人凭保函及时向承运人提取了到港的货物,并承诺将日后取得的提单返还给承运人;担保人通过保函向承运人承担因无正本提单放货可能产生损失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凭保函向提货人交付货物,违反其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法定义务,使其面临正本提单持有人还会向其主张权利的风险,但该风险通过保函的形式得到了转移,特别是担保人是信用良好的银行、保险公司时更是如此。 

就本案而言,集装箱货物从珠海运抵香港,由于航程较短,客观上存在货物先于提单抵达目的港情形,收货人越标公司遂向宏丰公司出具保函提取了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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