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动产质权纠纷 主编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具有的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其标的物的质权。  

1.质权合同。质权的设立,通常是以合同进行的。当事人签订的质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权的担保范围。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权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当事人可以补正。  

质押关系的当事人是质权人和出资人。质权人即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出质人即提供质物的人,一般是债务自己,但第三人也可以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设定质权。但是,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权处分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质权合同中,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质权合同的此种约定无效,但是该部分内容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发生效力。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质物一般是各类动产,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点化以后,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质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由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全部。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质权人可以就质物的全部行使质权。质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质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质物行使质权。质物因符合、混合或者加工使质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质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质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质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交付与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质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出质人仍以其质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质物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出质人书面同意的,出质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在实现质权时,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低于质权设定时约定的价值的,应当按质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债务人清偿。   在实现质权时,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案子实现质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顺序清偿。

1.占有质物。对质物的占有,既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也是质权的存续要件,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质权人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以后,即不可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的,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  

2.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用于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的清偿。  

3.质权的保全。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优先受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考市场价格。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以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在质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就该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如果质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时,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又未届清偿期的,质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采取保存措施。  

5.转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先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无效。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的,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6.放弃质权。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的,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仍然承诺提供担保的除外。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在此种情况下将质物提存的,提存费用由质权人承担。同时,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债务人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的。  

4.出质人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或者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的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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