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主编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是指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设定的抵押权。建筑物是指定着于土地土或地面以下,其具有顶盖、梁柱、墙壁,供人居住或使用的构造物,房屋、仓库、地下室、空中走廊、立体停车场等均包括在内。其他土地附着物,其实就是《担保法》和民法法理所谓的“定着物”,指抵押人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附着于土地之上的除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外的不动产。通常包括:(1)林木。(2)地上构筑物。比如集体所有的砖瓦窑、石灰窑,工艺流程生产线,单位所有的烟囱、水塔、游泳池、雕像等。(3)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出产物或不动产的出产物。主要包括如作物等有机沙石等无机物。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