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主编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时应当尽到必要的安全保护义务,一旦发生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责任。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既包括临时利用也包括长期利用。  

根据物权法第88条规定相邻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但相邻人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安设,相邻人还应对所占土地及施工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并于事后清理现场。


相邻关系纠纷是因不动产物权引发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有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法律法规1

司法解释、部门规章0
地方法规、司法文件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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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0

最高院(检)指导性案例0
高院参考性案例0
公报案例0
普通案例0

办案指引0

法官评析2

  1. 宅基地使用权应及于地下
  2. 顶楼业主有权要求其他业主拆除未经同意楼顶安装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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