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主编

相邻用水、排水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用水和排水上相互给予必要便利的关系。相邻人应当尊重水的自然流向,在需要改变流向并且影响相邻他方用水时,应征得他方的同意,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为了灌溉土地,需要提高上游的水位、建筑水坝,必须附着于对岸时,对岸的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允许;如果对岸的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也使用水坝或者其他设施时,应当按照收益的大小,分担费用。  

自然水流经过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都可以使用流水,但应当共同协商,合理分配使用。如果来自高地段的自然流水,常为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使用,即使高地段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也需要此水,也不得全部截堵,断绝低地段的用水,以免给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造成损失。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允许高地段的自然流水流经其地,不得擅自筑坝堵截,影响高地段的排水。  

相邻一方在为房屋设置管、槽或者其他装置时,不得使房屋雨水直接注泄于邻人建筑物上或者土地上。


相邻关系纠纷是因不动产物权引发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有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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