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主编

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应尽的照顾其生活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和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继子女和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不仅发生在父母之间,而且发生在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  

变更赡养关系纠纷是指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因变更赡养关系而引起的纠纷.

因赡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的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法规9

司法解释、部门规章8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分家独自生活的被赡养人致人损害时不能由赡养人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赡养人因损害行为引起他人经济损失本人无经济收入的能否由赡养人垫付问题的复函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赡养人因损害行为引起他人经济损失本人无经济收入的能否由赡养人垫付的复函
  4. 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对继母有无赡养义务的请示的批复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幼送人抚养的女儿对其生父赡养义务问题的复函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出嫁女儿赡养父母和媳妇赡养婆婆问题的批复
  8.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赡养问题的批复
地方法规、司法文件0
其他0

典型案例8

最高院(检)指导性案例0
高院参考性案例0
公报案例0

办案指引0

法官评析0

法律文书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