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知情权纠纷是指业主请求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公开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的资料和情况而引发的纠纷。业主作为建筑小区的共有权利人,对于涉及小区共有权利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具有相应的知情权,这是实行小区自治的基本前提,也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应有的内容之一。《物权法》第79条专门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规定为属于业主共有,并由业主共同决定其使用,同时明确规定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这就明确赋予了业主对于维修资金有关情况的知情权。这缘于实践中,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对于小区的正常维护的重要性,以及在管理及归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物权法》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实践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涉及业主共有的事项还是比较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这些事项定期向业主公开,业主也有权查询这些情况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了其他几种业主享有知情权的情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知情权纠纷属于物业管理纠纷,主要发生在业主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为被告,可以由建筑小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尤其要注意区分其与业主撤销权纠纷的关系。业主可以单独就知情权提起诉讼,也可能在提起其他诉讼中涉及业主知情权,在后者诉讼中可能涉及要求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公布其决定内容和有关程序等事项,此时,无需适用本案由,而只需适用后者案由即可。
对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物权法》第79条的规定了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也规定了其他几种业主享有知情权的情形。在确定知情权的范围时,可以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但应当限于与业主共有相关的又涉及业主个人权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