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供用气合同纠纷 主编

供用气合同是指供气人向用气人提供煤气(天然气),用气人支付燃气费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84条的规定,供用气合同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的义务等也与供用电合同类似。供用气合同的内容包括供气的方式、质量、时间,用气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气价、气费的结算方式,供用气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供用气合同也可分为生产经营性供用气合同和生活消费性供用气合同。供气人的主要义务有:及时、安全、合格供气,停气的通知义务,以及断气的抢修义务。而用气人的主要义务有:支付燃气费,保持用气设施安全,以及依约用气等。

《规定》将原来统称的案由分开,将供用气合同纠纷也直接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供气人通过管道将煤气(天然气)直接输送至用气人用气处,因此而发生的纠纷才适用本案由,因出售罐装液化气、加气站给汽车加天然气而发生的纠纷,只能将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

供用气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供气合同的履行地点,若当事人有约定,则从其约定,无相关约定的,则以供气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在适用本案由时,需特别注意其与生活中商家出售罐装液化气、加气站给汽车加天然气的合同纠纷相区分。后者属于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案由。而供气合同纠纷是公共企业向社会大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合同纠纷,适用本案由。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供用气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在实践中,供用气合同纠纷主要气费缴纳纠纷、断供气纠纷等。

《合同法》(1999101起施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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