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船舶权属纠纷 主编

船舶权属纠纷是指有关船舶权利的确认归属的纠纷船舶权利是指有关船舶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及抵押权、留置权和优先权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船舶权属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有关地域管辖应当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7)项“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七)项规定的船舶所在地指起诉时船舶的停泊地或者船舶被扣押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船舶权属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有关地域管辖应当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7)项“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七)项规定的船舶所在地指起诉时船舶的停泊地或者船舶被扣押地。”

《海商法》(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三条、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日:

(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书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一请求,对产生该海事清求的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 2007年7月10 起施行)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 3号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七)项规定的船舶所在地指起诉时船舶的停泊地或者船舶被扣押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船舶权属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同时,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船舶权属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其中船舶所在地指起诉时船舶的停泊地或者船舶被扣押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