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承包合同是指渔船所有人将船舶交给承包人进行捕捞作业,并由承包人向渔船所有人交纳承包费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渔船承包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渔船船舶承包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并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
处理渔船承包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的规定。
《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类似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 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3号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收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 ) 27号 2001年9月1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和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参照国际习惯做法,在总结我国海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将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规定如下:
19.渔船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于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渔船承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渔船承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在地或渔船承包合同履行地的海事法院管辖。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情形下,应依据当事人的协议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即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在确定本案由时,龙其要注意其与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相区别。渔船承包合同是将渔船的占有和使用权移转,移转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捕捞作业;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是由承包人对船舶进经营和管管理从而获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