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主编

船舶买卖合同是指船舶出卖人交付船舶给买受人,由该买受人取得船舶所有权并支付价款的合同、船舶买卖合同当事人因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买卖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海商法》199371日起施行)

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 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法释〔2003 〕3号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在海上或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海商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因此,因船舶买卖介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买卖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铭。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与船舶权属纠纷的区别。船舶买卖合同属于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当事人是对船舶买卖台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纠纷;船舶权属纠纷涉及的是物权权属变动的结果关系,即若当事人是对船舶所有权的转让登记或者共有关系以及妨碍船舶所有权行使的情形提起诉讼,则属于船舶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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