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广告人对于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多人先后分别完成时,最先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多人共同或同时完成的,行为人共同取得报酬请求权。
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一直存在两种观点,即契约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日常生活中,悬赏广告形式多样,大致可分为公益型悬赏广告和私益型悬赏广告。公益型悬赏广告是为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社会管理而发布的,如公安机关悬赏缉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悬赏打假等。私益型悬赏广告是为普通民事主体自身利益而发布的,如悬赏寻找遗失物、查寻肇事车辆、征集广告语等。所谓广告,就是以公开的方式声明,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的播放,街头张贴、宣传等都属于广告。
悬赏广告纠纷是因广告人与完成特定行为的人之间为履行悬赏广告产生的纠纷。
《合同法》中没有与悬赏广告直接相关的规定,但日常生活中悬赏广告屡见不鲜,实务中也经常发生因悬赏广告引起的纠纷,《规定》将悬赏广告作为单独的第三级案由予以明确。在确定案由时应注意,凡意图使不特定人知晓的方式都属于悬赏广告中所谓的广告,除一般的媒体广告外,街头张贴、宣传等也属于广告,应避免将广告片面理解为《广告法》所界定的广告。
由于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目前仍存有争议,故应根据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由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还要注意悬赏广告中的“广告”与《广告法》上的“广告”的不同。在公开场合向不特定对象发出的,内容具悬赏性的宣传单、街头张贴等,可以认定为悬赏广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 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