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取水权纠纷 主编

取水权是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取水利用的权利,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取水权人享有依法取水和收益的排他性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取水权纠纷,是指因取水权的归属、使用、侵权等引发的民事纠纷。《物权法》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取水权受法律保护。


《物权法》(2007101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水法》(2002101起施行2009827修订)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取水权纠纷一般应由水域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取水权转让、抵押、继承、出租等引起的纠纷,区别产生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尤其要注意区分其与相邻用水纠纷的区别。在取水权非依许可取得的情况下,相邻用水权应当包含取水权;在取水权依据取水许可取得的情况下,相邻用水权不应当包含取水权。

取水权作为特许物权,与探矿权、采矿权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在区分行政许叮事项和取水权物权纠纷时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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