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埋藏物返还纠纷 主编

埋藏物是指埋藏于水、土之中,不易从外部发现且所有人不明的动产物品。埋藏物通常是指权利人不明的物品,但并非都属于无主财产。埋藏物被他人发现的,发现人并不能取得埋藏物的所有权。如果埋藏物是有主财产的,则埋藏物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发现人返还埋藏物。如果埋藏物是无主财产的,则应当收归国家所有。埋藏物属于文物的,归国家所有。埋藏物返还纠纷即指埋藏物的权利人请求发现埋藏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埋藏物的人返还埋藏物的纠纷。

《民法通则》(198711起施行2009827修正)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理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抬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物权法》(2007101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文物保护法》(19821l19日起施行20071229修正)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止、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上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三十一条 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击要的考占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漂流物返还纠纷主要是动产返还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返还原物纠纷的区别。权利人针对享有物权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他人无权占有时,可以提起返还原物之诉。而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包括了对遗失物一、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占有。因此,在争议标的是埋藏物时,本案由与返还原物纠纷发生了竟合。在这意义上,本案由可以视为是返还原物纠纷的特殊情形(当然,实际上本案由下的纠纷并不能完全被返还原物纠纷所包含),应当优先适用本案由。

在适用本案由时,存在难以判断某些动产究竟是埋藏物还是遗失物的情形,此时应当推定为遗失物。另外要重点区分埋藏物是普通的动产还是国家文物,如果属于国家文物,则应当根据《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埋藏物返还纠纷,对于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提出的埋藏物返还请求,人民法院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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