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遗失物返还纠纷 主编

遗失物是指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非基于其本意而失去对动产的占有的物品。遗失物返还纠纷,是指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遗失其财物后,请求拾得遗失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遗失物的人予以返还的纠纷。根据《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要妥善保管遗失物,根据《物权法》第111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198711起施行 2009827修正)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物权法》(200710l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拾 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遗失物返还纠纷案件,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占有物返还纠纷的区别。提起遗失物返还纠纷的原告应当是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单纯的占有人不能对占有物的遗失提起遗失物返还请求诉讼。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返还原物纠纷的区别。权利人针对享有物权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他人无权占有时,可以提起返还原物之诉。而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包括了对溃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占有。因此,在争议标的是遗失物时,本案由与返还原物纠纷发生了竞合。在这一意义上,本案由可以视为是返还原物纠纷的特殊情形(当然,实际上本案由下的纠纷井不能完全被返还原物纠纷所包含),应当优先适用本案由。

遗失物返还纠纷除请求返还遗失物的诉讼外,还包括因遗失物而引发其他纠纷,如遗失物返还之购买费用支付纠纷、遗失物返还时支付购买费用后无权处分人的追偿权纠纷、遗失物之善意取得纠纷、遗失物使得人或者保管人的保管义务纠纷、遗失物返还时的保管费用支付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