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主编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一)、客体方面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与利益;    

(二)、客观方面    

1.本罪客观上必须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1)、必须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性质没有限定,即境夕榇构、组织与个人是否与我国为敌,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不是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不成立本罪。但为境内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后,非法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仍然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2)、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窃取,是指通过盗取文件或者使用计算机、电磁波、照相机等方式取得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刺探,是指使用探听或者一定的侦察技术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窃取与刺探似乎没有重要区别。收买,是指利用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换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提供,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将国家秘密、情报直接或者间接使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知悉,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属于非法提供。  

(3)、行为的对象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法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其具体内容是:A.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B.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C.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D.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E.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F.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G.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国家秘密分为绝密、秘密与机密三个密级,任何密级的国家秘密都可能成为本罪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0日《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三)、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四)、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而故意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以本罪论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适用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3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法定刑:(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3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

根据刑法第111条、第1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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