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主编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是指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或作出该判决、裁定的外国法院通过特定途径向我国相关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承认该民事判决、裁定在我国的效力,并且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予以执行。


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9条-283条的规定进行司法审查。根据该条规定,对于与我国有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应当适用这些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规定。目前,我国已经与世界上30多个国家之间签订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普遍规定了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内容。目前,在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何为执行领域,尚没有全球性的国际条约生效。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应当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案由为第三级案由。由于国家司法主权的限制,各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仅在该国领域内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域外并无效力。因此,如果该判决意欲在境外得到承认和执行,必须得到承认和执行地国家法院的认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是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国之间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或者根据本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一般认为,“承认”和“执行”是两个不同的程序。承认是首要的,只有得到本国法院承认的外国判决,且该判决具有执行内容的情况下,才会进人“执行”程序;在判决并没有执行内容,只是要求本国认可外国法院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事实的情况下,则只涉及“承认”问题。因此,实践中,可能是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也可能是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在此次案由修改过程中,将其统一列为一个第三级案由。此外,外国法院民事判决应作广义理解,不应仅仅限于外国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也可以是民事裁定等其他具有法院判决性质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百八十一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我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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