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 主编

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赔偿纠纷,是指因行为人操纵期货交易市场,侵害合法投资者权益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操纵期货交易市场是指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故意违反国家有关期货交易规定,违背期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制造实际的或表面的频繁交易影响期货市场价格,以引诱他人买卖期货,严重扭曲期货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2012121起施行)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四)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的;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修正案(六)》(2006629日起施行)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八一卜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一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童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一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一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2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 5, 7条的规定,操纵期货交易一市场责任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为合同履行地;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中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的规定,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的区别。操纵期货交易市场的行为也可利用信息等优势地位以扭曲市场价格的行为,但还可是利用资金方面的优势地位等。期货内幕交易与操纵期货市场的行为都扰乱了期货交易市场的运行秩序,都属于重大期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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