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发明权纠纷 主编

发明权是指发明人对其基于发明创造的成果而产生的专利和专利申请以外的其他发明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发明权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专利和专利申请以外的其他发明成果的权利归属及其有关权益发生的争议。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发明权主要包括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并且在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涉及上述情形的有关纠纷的案由应确定为发明权纠纷。凡是涉及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发明成果产生的纠纷,应当确定为专利合同纠纷或者专利权纠纷。

发明权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发明权的客体是专利和专利申清以外的其他发明成果(2)发明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且人身权不得转让和继承。


对于发明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发明权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虽然目前井无明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但作为一类知识产权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发明与专利比较,专利是一种发明,但发明本身并不等同于专利,只有那些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经过特定的审查程序,才可以成为专利。因此,从广义上讲,发明权包含专利权但要大于专利权的内涵。但《规定》所称的发明权纠纷仅指当事人因对专利或者专利中请以外的其他发明成果的有关权利归属及其有关权益发生的纠纷。凡是涉及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发明成果产生的纠纷,应当确定为专利合同纠纷或者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另外,除户可以确定为第152条的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以外,凡是可以确定为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由的,不适用本案由。例如,涉及《规定》第136条案由的案件,特别是该条第(11)项的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和第(12)项的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不应再适用本案由。  

作为发明权客体的发明成果,可以是已经公开甚至是进人公有领域的发明成果。即,不论发明人是否公开其发明成果或者是否已进人公有领域,都不影响其依法主张发明权。

《民法通则》(1987年l月I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九十七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科学技术进步法》(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动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子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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