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主编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必须向法院申报债权才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对债权人自行申报的债权必须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审查确认,方可做到去伪存真、公平清偿。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确认的内容包括:申报的债权事实上是否成立;债权的性质能否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债权的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担保物的价款预计是否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预计的可能不足数额;债权一时不能确定或有争议的,在债权人会议上是否享有表决权,以及其代表的债权数额等。  

 在实践中,有时可能会出现破产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后转让债权,而其他当事人对债权的转让存在争议的情况。如果债权的转让是在债权确认之前进行的,对债权转让有异议者,应于债权调查时提出异议,并通过债权确认之诉解决破产债权人的资格问题。如果债权的转让是在债权确认之后进行的,受让的债权人可能因破产管理人及他人对债权的转让有异议而无法行使权利。这时因债权确认已经结束,受让的债权人自然无法于债权调查过程中提出异议,通过债权确认诉讼解决。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均涉及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应由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应注意这类债权无须进行债权申报,管理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调查列出清单,职工作为原告,对于清单所列事项可以提起诉讼。  

对于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应注意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债务人起诉;二是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起诉的,应将受到异议的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起诉的,包括债权人对债权表是否记载自身债权及记载内容有异议的情形,也包括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情形。两种情形均可以将债务人列为被告,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诉讼。对他人债权有异议的,被记载的债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实践中,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典型形态主要有:

(1)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指对于职工债权是够存在、数额多少等事实予以确认的纠纷。

(2)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指对于普通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存在、债权数额以及有无担保等事实予以确认的纠纷。


《企业破产法》20076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有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 9号2012年7月12日起施行)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税款滞纳金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青民他字〔201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又寸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此复。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系有关债务人的纠纷,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这类债权无须进行债权申报,管理人应当在法定限内通过调查列出清单,职工作为原告,对清单所列事项可以提起诉讼;对于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应区分两种类型:第一,债务人起诉,此时应将受到异议的债权人列为被告;第二,债权人起诉,此时包括债权人对债权表是否自身债权及记载内容有异议的情形,也包括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情形。两种情形均一可以将债务人列为被告,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对他人债权有异议,被记载的债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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