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发起人责任纠纷 主编

设立任何公司都有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人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统称股东、出资人,没有使用发起人的专门概念;只有对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涉及人数众多,设立程序复杂,明确使用了发起人概念。  

发起人作为筹划和实施公司设立行为,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设立行为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之人,依法应当对公司承担发起人责任。发起人责任是指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公司不能成立对认股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或者在公司成立时因发起人自身的过失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损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发起人责任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两大类:  

一是公司设立失败时的发起人责任。导致公司设立失败即公司不能成立的原因较多,如投资环境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发起人在申请公司注册登记之前决定停止公司设立,或者发起人没有认足发行的全部股份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募足资金的,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等等,都可能导致公司设立失败。无论何种原因公司设立失败,全体发起人都要承担两方面的责任:(l)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发起人之间,对公司未成立时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按照约定承担责任;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承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承担责任。此外,因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时,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也可能发生纠纷。  

二是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责任。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对公司设立行为承担责任,包括对公司的责任和对第三人的责任。发起人对公司成立时的责任主要有资本充实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等。对于公司发行的股份未能认足或者虽已认足但未缴足的,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认缴责任。此外,尽管公司成立,但如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发起人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及发起人协议的约定缴纳出资的,无论公司是否成立,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发起人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

在实践中,发起人责任纠纷的典型形态主要有:

(1)公司设立失败时的发起人责任纠纷,是指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承担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而引发的纠纷。

(2)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责任纠纷,是指发起人在公司成立时应承担资本充实、损害赔偿等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而产生的纠纷。


《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末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因发起人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

如前所述,在确定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其与公司设立纠纷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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