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 主编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是指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因向本企业的职工转让全部或部分产权,或者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者由企业向职工增资扩股等相关事项签订合同而引发的民事合同纠纷。这种合同的最大特点就是企业将产权转让给本企业的职工,或者向本企业的职工增资扩股,故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合同纠纷主要表现为企业与职工的合同纠纷,而且纠纷主要集中在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以及合同的终止等方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股份合作制改造,并无单行法律对其作出专门规定,具体规定都源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例如,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法人,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由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第5条规定:“职工投资入股,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企业职工人人投资入股,也允许少数职工暂时不入股。未投资入股的职工可以在企业增资扩股时投资入股。职工之间的持股数可以有差距,但不宜过分悬殊。不吸收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职工离开企业时其股份不能带走,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其他职工有优先受让权。”农业部《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1990年2月12日施行)第2条对农民股份合作企业进行了规定:“本暂行规定所称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是指,由三户以上劳动农民,按照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轻工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也有相关规定,第7条规定:“股份合作制是按照合作制原则,吸引股份制形式,兼有劳动联合和资金联合的一种企业经营组织形式”第3条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劳动群众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并以股份形式投入,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与按股所有相结合,实行集体占有,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按股分红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11条对原企业债务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之后的承担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还需注意的是,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需履行如下程序:应取得职工代表大会、出资人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资产评估与产权界定、量化折股和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 1号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九条 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十条 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末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轻工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股份合作制是按照合作制原则,吸引股份制形式,兼有劳动联合和资金联合的一种企业经营组织形式。

第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劳动群众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并以股份形式投人,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与按股所有相结合,实行集体占有,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按股分红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轻工集体企业和新组合的股份合作制

企业。

《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1990年2月12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5日修正)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是指,由三户以上劳动农民,按照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1997年6月16日起施行)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法人,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由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五、职工投资人股。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企业职工人人投资入股,也允许少数职工暂时不入股。未投资人股的职工可以在企业增资扩股时投资入股。职工之间的持股数可以有差距,但不宜过分悬殊。不吸收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职工离开企业时其股份不能带走,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其他职工有优先受让权。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系企业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企业与职工的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该类案件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企业股份制合作制改造后的债务承担问题,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专门规定。股份合作制改造,改变的仅是企业性质、资本构成、组织形式等,原企业法人资格并不消灭,企业法人责任财产仍然维持原有状态,企业资产价值并不减少,企业对外债权债务关系不受企业改制的影响。因此,被改制企业的债务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中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末申报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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