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 主编

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是指因在港口进行的有关运输作业过程中造成的人身和财产的重大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事故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并且《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第(1)项规定:“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浸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 3号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 27号

年9月1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己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和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参照国际习惯做法,在总结我国海事市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将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规定如下:

34.港口作业纠纷案件。

《港口法》(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港日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第三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日,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日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沪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因港口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 11号)第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港口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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