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主编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是指船舶排放、泄露、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1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为防止船舶污染,保护海洋环境,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对船舶污染作出了具体的防污规定。《海事环境保护法》对于船舶污染损害的预防、治理及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都要求在中国管辖水域内的一切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及其他个人遵守我国有关规定,不得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也有相关规定。虽然《海商法》并未对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作出专门规定,但是依据该法第169条第2款的规定,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本款规定也可适用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的情形。《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程序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程序作了进一步的具体化。

在此应注意的是,虽然《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1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人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但《侵权责任法》作为新法,对这一规则已经作出了改变,依照其第68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的规定,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又责任者免于承担责任:(1)战争;(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海洋环境保护法》: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一)战争;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子承担责任。

第四+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问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4月l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

水。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九十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九十二条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子承担责任:(一)战争;(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船舶污染损害引发的纠纷系因船舶在航行或停泊、装卸货物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影响范围较大,故此类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1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法》则对这一规定做了相关修改,在第68条中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的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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