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主编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是指外国企业依据中国法律同中国的企业合作进行石油等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而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就是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该案由系第三级案由。合作开发是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采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我国在石油资源开采领域的对外合作中都采用这种方式。我国分别于1982年和1993年颁布了《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明确规定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外国企业参与合作开采中国的石油资源。中外合作开发一般都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外国企业可以单独也可以组成集团参与投标。中标者与中方签订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一般在30年以内。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合同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整个开发周期一般分为勘探、开发和生产三个阶段。在中外合作勘探开采自然资源过程中,中国政府对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中外合作双方一般是采取契约式合营,即并不组成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而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中外合资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合作,中外双方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双方之间仅为合同关系。实践中,由于这类合同发生的纠纷,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在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即应当立案受理,确定案由为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因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所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条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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