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借用合同纠纷 主编

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给出借人的合同。

借用合同,是指民事主体的一方交付一定的实物给他方使用,他方到期返还原物或如数返还实物的合同。借用金钱的,适用《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在借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为借用合同纠纷。

确定这一案由,应注意借用合同的几个特征:一是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物、不可消耗物;二是出借行为的无偿性;三是借用合同是实践、单务、不要式合同,出借人将出借物交给借用人,合同成立。

借用关系是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法律关系。借用合同与赠与合同同属无偿,区别在于赠与是变更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再返还原主;借用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受益权而不改变所有权,借用物最终要返还原主。借用合同与租赁合同同属暂时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受益权,区别在于租赁是有偿使用,借用是无偿使用。借用合同与借款合同同属借取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所借对象不同,借款的对象是货币,借用的对象是物品。  

近年来,很多商场、超市为方便消费者,设置了自助存包柜。出于多方面原因,自助存包柜内财物被窃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消费者状告商家的案件层出不穷。对此类案件应定性为借用合同纠纷还是保管合同纠纷,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但目前民事审判中,大多将自助存包认定为借用合同而不是保管合同,形成消费者借用商家自助存包柜的法律关系。原因在于商家无法对消费者所存物品控制占有,不符合保管合同保管物转移占有的特征;消费者控制自助存包柜,实现对这一借用物的占有。关于这一问题,尚需进一步调研论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 6号1988年4月2日起施行)

126.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

127.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

《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修正)

第四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三条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第四十九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川馆藏文物,借用人应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

借用的馆藏文物的灭失、损坏风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借用该馆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将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交换、借用馆藏文物。


借用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用合同的履行地是出借人履行义务所在地,若借用物为不动产,则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一与相近案由的区别。如借用合同与赠与合同,两者的区别在于借用不改变标的物的所有权,赠与会发生所有权转移,借用合同与租赁合同,两者的区别是借用合同是无偿合同,租赁是有偿合同;借用合同一与借款合同,两者的区别是借用合同的标的物是物,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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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评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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