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行纪合同纠纷 主编

《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活动。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接受委托的一方为行纪人,另一方为委托人。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主要区别在于:行纪合同适用范围窄,仅限于代销等贸易行为;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宽。行纪合同的受托人只能以自己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事务既可以用委托人名义,也可以用自己的名义。行纪人一般是专门从事贸易活动,其开业和经营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登记;而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不必是专门从事贸易活动的,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在行纪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为行纪合同纠纷。

确定本案由,应注意行纪合同的几个特点:

(1)行纪人的主体资格有限制。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这是行纪人与委托人、代理人或其他居间人的不同所在,也正因为这一点,行纪人对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不管第三人是否知道委托人的存在,都不影响交易的效力。

(3)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业务。行纪人办理行纪业务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或损失均由委托人承受。

(4)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提供的不是一般的服务与劳务。

(5)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极为相似,因此《合同法》第423条规定,对行纪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基于行纪合同的上述特点,其与委托合同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差别:

(1)行纪人应为经许可或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主体;而委托人则只要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均可。

(2)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既可以以自已名义,也可以以委托人名义。

(3)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行纪人负担;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4)行纪合同中委托的事务是特定的,仅限于贸易活动,一般是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委托的事务,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5)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委托合同既可能是有偿合同,又可能是无偿合同。

《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末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人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人。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人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人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汗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行纪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委托合同纠纷的区别。虽然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很相似,但两者仍有区别。首先,法律对行纪人有特殊的资质要求,从事行纪业须经批准或许可,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则只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可。其次,行纪合同在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如无特别约定,费用也由自己负担,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即可以自己名义,也可以委托人名义活动,费用由委托人负担。再次,行纪合同中委托的事务是贸易活动,相对与委托合同来说是特定的,最后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则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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