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主编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主要是指职工与企业就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劳动关系终止与否和劳动关系有效与否等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劳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在实践中,社会保险纠纷的典型形态主要有:

(l)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是指养老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养老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发生的争议。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规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年龄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指工伤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工伤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工伤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发生的争议。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是指医疗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医疗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发生的争议。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

(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是指生育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因生育保险关系的建立和生育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发生的争议。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是指失业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失业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失业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发生的争议。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

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社会保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特别注意区分其与福利待遇纠纷的不同。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虽然都是社会保障的有机组合,但也有一定的区别:(1)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主要是指过去和现在是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一劳动者,旨在保证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时获得的基本劳动生活需要的一种制度,因此,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具有活力和创造力的劳动者;社会福利则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全体社会成员,其中包括对鳏寡孤独、盲聋哑残、精神病人以及其他需要帮助和保护的公民提供物质帮助和福利服务。(2)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同。社会保险强调受保的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保险费,并以此作为其享受待遇的前提条件,即受保者履行缴费义务与享受社会待遇的权利是相辅相成的,其体现的是部分义务对应全部权利的关系;在社会福利中,各种福利设施是部分免费,部分实行低收费,福利生产则需要收益者付出劳动代价,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和减免税待遇。(3)保障水平不同。由于劳动者是城乡居民家庭中支撑家庭经济的主要支柱,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的保障水平就不能仅仅是对劳动者本人基本生活的保障问题,而是往往要考虑到其家庭成员的生活保障问题及劳动者本人的生活水平;社会福利往往只能照顾到受益者本人,目的是减轻受益者的家庭负担。(4)保障的目标和手段不同。社会保险的目标是保障基本生活,其采取的是投入返还式的与就业关联的手段,社会福利的目标则是提高生活质量,其采用的是普遍性的按人头发放的手段。

社会保险争议的民事解决途径主要包括民间调解、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依据双方自愿原则,在发生社会保险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是劳动仲裁的必经程序。劳动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社会保险权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过劳动仲裁后的社会保险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都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适用本案由时,还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不交、少交或者迟交社会保险费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一种,而不应适用本案由。






法律法规2

法律法规0
司法解释、部门规章0
其他0

典型案例0

最高院(检)指导性案例0
高院参考性案例0
公报案例0
普通案例0

办案指引0

法官评析23

  1. 本案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
  2. 建筑工地的“小工”与施工单位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3. 本案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4. 分公司虽登记但无注册资产且违法发包,责任应由谁承担?
  5. 在个案中如何辨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6. 从本案谈事实劳动关系终止的认定标准
  7. 电信业务代办员与电信公司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8. 秦邮公司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9. 父替子清扫街道受伤城管局是否担责
  10. 该纠纷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11. 在农贸市场工作18年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12. 此类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13. 本案学校职工退休时能否享受教师待遇
  14. 本案原告与工厂劳动关系是否“自然”解除
  15. 未签劳务合同 仍属劳动争议
  16. 本案原被告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17. 试工期受伤谁应担责
  18. 退休金之争
  19. 公司否认劳动关系,劳动者如何维权
  20. 在校生不是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
  21. 并非直接雇佣情形的,仍应确认劳动关系
  22.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23. 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法律文书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