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违法运用资金罪 主编

违法运用资金罪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虽未规定构成本罪须以特定后果或者情节为要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都构成本罪,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的规定,如果违规运用资金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如初次违法运用、数额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不认为是犯罪。按照《立案追诉标准(二)》第41条的规定,上述公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划清本罪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如果是有关公众资金管理机构或者受托管理公众资金的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个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众资金的.应当视情形以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论处。


依照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规定,犯违法运用资金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持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本罪属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困此,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实行的双罚制不同,刑法对本罪只处罚犯罪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如果同时判处单位罚金,势必会使公众资金受到进一步损害。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五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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