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主编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扰乱、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2、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扰乱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4、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属一般主体;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为目的的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的债券行为是违反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一)区分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本罪主观方面虽然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标准不是以目的是否实现为标准的。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一达到数额较大,即构成本罪既遂,其目的是否实现则没有影响。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伪造、变造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完成,只要能查明其足以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则就可构成本罪未遂。  

(二)本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  

两者在主观方面、客观行为方式、主体、客体都相一致,所不同的则是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虽然亦为有价证券,但其属于公司、企业依法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而后罪的对象则是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其危害性比本罪更大。  

(三)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没有此种伪造、变造行为,而是直接将假的或失效的甚或其他票证用之去骗取财物,则应以诈骗罪定性,而不是构成本罪。如果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后又用之骗取钱财的,则属牵连行为,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选择一重罪定罪科刑。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上罚金;  

二、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两个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十七、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8条第2款)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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