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商业诋毁纠纷 主编

商业低毁,是指经营者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竟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低毁、贬低的行为。

商业低毁纠纷,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低毁、贬低所引发的纠纷。

商业低毁的主要特征是:(1)其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即只有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才构成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2)其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不是过失。行为人实施商业低毁行为,是以削弱竞争对手的一市场竞争能力,并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为目的,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因此,故意行为才构成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3)其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者对真实的事件采用不正当的说法,对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诋毁、贬低,给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4)有特定的诋毁对象,即行为所诋毁的对象必须是与行为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也即竞争对手,而非其他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广告法》(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是市场上比较多见的两类下正当竞争纠纷。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均属不真实的宣传行为,都会导致引人误解。但二者基本的区别在于,商业诋毁是行为人捏造有关他人和他人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不真实的事实,虑假宣传则是行为人散布有关自已和自己经营商品或服务的不真实或引人误解的事实。虚伪事实包括不存在的事实和片面的事实;商业信誉是指对经营者本身的市场评价;商品声誉是指对经营者所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往往相互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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