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引诱幼女卖淫罪 主编

(一)概念     

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其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行为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行为是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这里的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方法诱使幼女卖淫。     

2、客体要件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客体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3、主观要件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引诱其卖淫的主观心理状态。


   1.划清本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3条第2款曾规定,引诱不满l4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强迫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即强迫他人卖淫罪处罚。这是因为幼女身心发育不健全,还不能辨别是非,他们因受引诱丽卖淫,表面上可能是自愿的,实质上不一定是其真实意愿,因而按照强迫卖淫罪处罚。1997年修订刑法时,鉴于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统统都定为强迫卖淫罪不合适,因此将引诱幼女卖淫规定为单一罪名。今后审理这类案件,应当定引诱幼女卖淫罪。但是,对于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仍应定强迫卖淫罪。

   2.划清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组织卖淫罪中的被组织者可能有幼女,该幼女也可能是由于受引诱而卖淫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作为组织卖淫罪的从重情节予以考虑,而不再单定引诱幼女卖淫罪。


  依照刑法第359条第2款规定,犯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前款所列单位的卞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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