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或者血液制品的采集、制作、供应的管理制度。采集、制作、供应血液或者血液制品只有遵循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规定,才能保证血液或者血液制品的品质。对于那些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不合格血液或者血液制品的制成和流通,进而危害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有必要通过刑事手段加以预防和控制。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过程中,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主要是指医院、血站等承担血液采集、供应或者血液制品的制作、供应的单位。因此,本罪是单位犯罪。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行为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存在过失,对自己的行为违反有关操作规定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属于实害犯。也就是说,行为必须实际上造成了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实际后果,才构成犯罪。因此,采集、供虚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过程中,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但未造成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后果的,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人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2.划清本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
两者的相同点在于:客观上都实施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并都有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单位,即有权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而后者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即无权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自然人或者单位。(2)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前者在客观上必须已经实际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才构成犯罪;而后者只要有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就可以构成。
3.划清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只限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后者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过程中未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违背了其他操作规定,并造成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后果;后者则表现为生产、作业活动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劁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显然,后者涉及的领域更为广泛。(3)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专指国家对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而后者是指国家对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的管理规定。显然,后者涉及的范围更为广泛。
4.本罪属选择性罪名
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了两种行为的,也只定一个罪,不实行并罚,量刑时可作参考。
依照刑法第334条第2款规定,犯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属于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